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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宾阳与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宾阳,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李宾阳,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卡子湾米东南路。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法定代表人董金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调确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80453.78元(其中本金177885.5元,执行费2568.28元);二、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孟金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