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中立一保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辽宁金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涛、柳昭日、抚顺市顺城区星期三红事会宴会城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金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涛,柳昭日,抚顺市顺城区星期三红事会宴会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立一保字第00011-1号申请人辽宁金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申请人王涛,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申请人柳昭日,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申请人抚顺市顺城区星期三红事会宴会城,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申请人辽宁金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涛、柳昭日、抚顺市顺城区星期三红事会宴会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35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金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涛、柳昭日所有的位于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号楼(6处房产)、抚顺市望花区辽中街*号楼商铺*至*号、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号楼(共17处房产)、抚顺市新抚区北台三路*号楼(1处房产)、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东段*号楼(共12处房产)、抚顺市望花区辽中街*号楼(共8处房产)的抚顺市望花区星期三红事会宴会城(详见查封财产明细)或查封冻结其它等值财产,查封期限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苏 青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白 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