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云龙区一诺物资贸易商行与深圳康达尔(安徽)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龙区一诺物资贸易商行,深圳康达尔(安徽)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云龙区一诺物资贸易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金丽,负责人。被告:深圳康达尔(安徽)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左晟旻,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云龙区一诺物资贸易商行与被告深圳康达尔(安徽)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