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罗唐奎、罗云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唐奎,罗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罗唐奎,男,生于1972年11月13日,汉族,住平武县水晶镇。申请执行人罗云,男,生于1996年3月19日,汉族,住平武县水晶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负责人赵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罗唐奎、罗云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公司(2014)平民初字第49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唐奎、罗云20**年1月4日以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2月26日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公司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唐奎、罗云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公司的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武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90号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斯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