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少飞犯故意伤害罪和被告人代诗涛、XX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李少飞,代诗涛,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00141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x,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身份证号码为:xxxxx,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陕西省城固县博望镇盐店巷*号。诉讼代理人王焕x,女,1965年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身份证号码为: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丁x之母。诉讼代理人周国全,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李少飞,男,1989年3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身份证号码为:xxxxx,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城固县龙头镇军张坝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被告人代诗涛,男,1995年2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身份证号码为: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城固县柳林镇代家山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被告人XX,男,1990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身份证号码为: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城固县龙头镇新光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7月7日被抓获,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第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少飞犯故意伤害罪和被告人代诗涛、XX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少飞、代诗涛、XX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何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x及其诉讼代理人王焕x、周国全,被告人李少飞、代诗涛、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XX在城固县汉白路盛世皇朝音乐会所“999”包间与朋友聚会,两次错进同楼层“103”包间,与该包间内的被害人丁x发生争执厮打。丁x持啤酒瓶将被告人XX头部打伤。随后,被告人XX、代诗涛来到“103”包间门口,被告人XX与丁x对骂,并抱起灭火器砸丁x。丁x持啤酒瓶从“103”包间内冲出来打被告人XX时,打到被告人代诗涛的头上。被告人代诗涛到盛世皇朝门口叫来被告人李少飞及高x等人。高x在“103”包间门口询问打架的事情经过时,丁x在“103”包间内叫骂,引发双方持啤酒瓶互扔。被告人李少飞、代诗涛、XX遂冲入“103”包间,被告人代诗涛手持啤酒瓶打丁x头部,并用烂啤酒瓶戳丁x左胸部;被告人李少飞从包间茶几上拿啤酒瓶打丁x头部,并用烂啤酒瓶戳丁x左侧大腿。期间,被告人李少飞手持烂啤酒瓶朝丁x腹部戳了一下,丁x被迫后退至“103”房间沙发西北拐角处,被告人XX将丁x打倒坐在沙发上,并用啤酒瓶、拳头在丁x身上乱打,后又上到沙发上在丁x身后用拳、脚对丁x殴打。被告人代诗涛从茶几上跳到丁x身体右侧手持啤酒瓶朝其头部砸,连续砸烂三个啤酒瓶,后在丁x身上乱打乱戳;被告人李少飞在丁x倒坐沙发上后,持砸烂的啤酒瓶在丁x身前、左侧、腹部、肩背部、大腿部乱戳,丁x被打侧躺在沙发上滑倒在地,方才停手离开。经鉴定,丁x左上腹部锐器伤致结肠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左胸部锐器伤致开放性血气胸评定为轻伤二级,其余部位锐器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丁x全身多处锐器伤治疗后,综合评定为伍级伤残。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李少飞、代诗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7月7日,被告人XX在西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李少飞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少飞的刑事责任;指控被告人代诗涛、XX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代诗涛、XX的刑事责任。书面建议对被告人李少飞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代诗涛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XX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x诉称,被告人李少飞和被告人代诗涛、XX的行为分别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其不但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赔偿他医疗费123282.76元,误工费24719.02元,护理费2300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6900.00元,营养费4600.00元,交通费828.50元,住宿费550.00元,鉴定费1000.00元,财物损失费2500.00元,残疾赔偿金274296.00元,共计461676.58元。其诉讼代理人当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庭审中,被告人李少飞、代诗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XX辩称,当天晚上,他没有去“103”包间内殴打丁x。对于民事赔偿部分,除被告人李少飞赔偿20000.00元,被告人XX赔偿15000.00元外,被告人代诗涛辩称,愿赔偿,但目前无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XX在城固县汉白路盛世皇朝音乐会所“999”包间与朋友聚会期间,到包间外找厕所,两次错进同楼层“103”包间,与该包间内的被害人丁x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丁x持啤酒瓶将被告人XX头部打伤,被告人XX遂让丁x等着。被告人XX叫上被告人代诗涛来到“103”包间门口,被丁x朋友阻挡,丁x与被告人XX对骂。被告人XX抱起灭火器砸丁x被人挡住后就往“103”包间内扑打,丁x持啤酒瓶从“103”包间内冲出来打被告人XX,打到了被告人代诗涛的头上。随后,丁x被朋友拉回“103”包间内,被告人代诗涛到盛世皇朝门口叫来被告人李少飞及高x等人。高x在“103”包间门口询问打架的事情经过时,丁x在“103”包间内叫骂,引发双方持啤酒瓶互扔。被告人李少飞、代诗涛、XX遂冲入“103”包间,被告人代诗涛手持啤酒瓶打丁x头部,并用烂啤酒瓶戳丁x左胸部,被告人李少飞从包间茶几上拿啤酒瓶打丁x头部,并用烂啤酒瓶戳丁x左侧大腿。同时,被告人XX、代诗涛也分别手持啤酒瓶对丁x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李少飞手持烂啤酒瓶朝丁x腹部戳了一下,丁x被迫后退至“103”房间沙发西北拐角处,被告人XX将丁x打倒坐在沙发上,并用啤酒瓶、拳头在丁x身上乱打,后又上到沙发上在丁x身后用拳、脚对丁x殴打。被告人代诗涛从茶几上跳到丁x身体右侧手持啤酒瓶朝丁x头部砸,连续砸烂三个啤酒瓶,后在丁x身上乱打乱戳。被告人李少飞在丁x倒坐在沙发上后,持砸烂的啤酒瓶在丁x身前、左侧、腹部、肩背部、大腿部乱戳,丁x被打侧躺在沙发上滑倒在地,方才停手离开。2014年7月14日,经鉴定丁x左上腹部锐器伤致结肠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左胸部锐器伤致开放性血气胸评定为轻伤二级,其余部位锐器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2014年8月4日被陕西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丁x全身多处锐器伤治疗后,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被害人丁x受伤后,先后在城固、西安住院治疗60天,花去医疗费122287.85元,交通费1210.10元,住宿费3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00元,鉴定费1000.00元,护理费49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20.00元,误工费31540.50元,营养费1800.00元,共计165538.45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少飞交来赔偿20000.00元,被告人XX交来赔偿款150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丁x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晚,他和朋友在盛世皇朝“103”包间唱歌,大约24时左右,包间门被XX推开看了一下就走了。过了几分钟,XX又把门推开看,他就上前问XX并发生撕扯,他朝XX头上打了两啤酒瓶,XX说让他等着就走了。过了一会,XX等人想往里面冲,又往里面扔啤酒瓶,他也往外面仍啤酒瓶。XX、李少飞、代诗涛冲进来用啤酒瓶打他头部,戳他腿部。他身体左侧腹部和左侧大腿伤是李少飞戳了的事实;2、证人贾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22时许,他和王涵x、赵x、丁x去盛世皇朝“KTV103”包间唱歌,到凌晨30分许,XX推开他们的包间门看了十几秒就走了。过了十几分钟,XX又把门推开看,丁x就问XX是谁?两人说着就厮打在一起,丁x用啤酒瓶朝XX头上打了下,他见XX头被打破了,就把丁x往包间里拉,XX让丁x等住,然后就走了。过了一会,XX又叫来代诗涛往丁x身前扑,丁x也往外面扑,双方又打在一起。丁x用啤酒瓶朝代诗涛头上打了一下,代诗涛骂了几句就走了。接着来了几个男的直接往他们包间里冲,XX、代诗涛、李少飞和丁x对骂了几句就冲进包间和丁x厮打起来,他们三人将丁x推倒在沙发上乱打,用啤酒瓶在丁x身上乱戳,丁x从沙发上溜下来,他们才停手走了。他看见丁x身上流了好多血,就打电话叫“120”,又打电话报了警的事实;3、证人王涵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23点左右,她和贾x、赵x、丁x在盛世皇朝“KTV103”包间唱歌,她们正在唱着,XX推开门看了下就走了。不到5分钟,XX又把门推开看,丁x就问XX干什么?两人说着就厮打在一起,丁x用啤酒瓶朝XX头上打了下,XX的头被打破了,就说让丁x等住,然后就走了。过了一会,XX又叫来代诗涛,说是丁x把他打了。她看形势不对就赶紧去拦,双方又在互相仍啤酒瓶。当时现场很混乱,XX、代诗涛、李少飞冲进包间去打丁x,她准备去拉,被对方推到一边。XX上沙发在背后打丁x,李少飞用啤酒瓶在丁x腹部戳了一下,丁x当时被打的没有还手,这时外面的人喊别打了,XX、代诗涛、李少飞才住手。贾x打电话报警并叫来“120”的事实;4、证人徐嘉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晚,她和王涵x、贾x、赵x、丁x、杨x在盛世皇朝“KTV103”包间唱歌,大约在凌晨30分左右,XX把包间门推开看了下就走了。过了几分钟,XX又把门推开看,丁x就问XX干什么?两人说着就厮打在一起,丁x用啤酒瓶朝那个XX头上打了下,XX头被打破了,就说让丁x等住,然后就走了。过了一会,XX、代诗涛推开她们的包间门想进来,被贾x等人拦住,XX用灭火器打丁x没有打到,丁x拿了个啤酒瓶往外扑把代诗涛的头打了。XX冲过来和丁x对骂,她刚在门旁边,XX、代诗涛、李少飞冲进包间去打丁x,用啤酒瓶又打又戳,还用脚踹,门口有人喊停手,XX、代诗涛、李少飞才停手走了的事实;5、证人赵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23点左右,他和贾x、丁x还有几个不认识的在盛世皇朝“KTV103”包间唱歌,大约12时20分,“999”包间的XX把他们“103”包间的门推开看了一下就走了,过了大约3分钟,他去上厕所时碰到XX。大概过了2分钟,他从厕所出来,看到李少飞、XX、代诗涛在他们包间门口和丁x对骂,骂了几句,李少飞、XX、代诗涛就冲进去打丁x,丁x也和李少飞、XX、代诗涛对打。李少飞、XX、代诗涛将丁x逼到沙发上继续打,有的砸有的戳,当时场面比较乱,打了一会就停手了,贾x就打“110”报了警的事实;6、证人高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他得知乔过生日,就给订的盛世皇朝“999”包间。当时,他在汉中,他让他妻子蒋x先去。大概24时许,他赶到盛世皇朝“999”包间,他朋友给他还钱,他就和李少飞去外面。过了一会,代诗涛出来给他说被人打了一啤酒瓶,叫他们进去帮忙。他们进去在“999”包间门口碰到XX,他看见XX头部流血,就问啥情况?XX说走错门被对方打了。他就到“103”包间去问,丁x就给他说情况,刚说了几句,XX就要扑进去打丁x,丁x没想到一啤酒瓶打在李少飞头上。他见李少飞、代诗涛、XX就冲进了“103”包间,用啤酒瓶打丁x。具体怎么打的他没有看清楚,只见李少飞、代诗涛、XX不停地打丁x的事实;7、证人郭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晚上,他和杨x、高x到到盛世皇朝“999”包间,他看见XX比较激动,头部在流血。高x就上前问XX啥情况?不知道是谁朝盛世皇朝工作人员王国x的脸上打了一拳,他就和王国x一起去了卫生间洗。从卫生间里出来,走到“103”包间门口,XX往“103”包间里扑要打人,他就和几个人把XX拉出来了。当时李少飞、代诗涛、XX想往里面冲,其中有一个就是XX的事实;8、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晚,XX过生日叫她去盛世皇朝包间唱歌。23时许,她送她朋友回家后又返回“999”包间喝酒,突然见XX从包间外面进来喊打架了,她就往外面走,看见一伙人将XX往外推,XX头上在流血,像疯了一样往“103”包间里冲,听见“103”包间里有啤酒瓶摔碎的声音。过了一下,她在“103”包间门口看见XX往出来走,她就把XX往外面推,这时听到说有人倒下了。XX还想过去被她拉住了,然后他们就到丰顺小区的出租房给XX包扎的事实;9、证人朱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XX过生日叫她去盛世皇朝唱歌,在24时左右,突然见XX到包间里喊打架了,喊完他就出去了。她也出去看,刚走了几步就发现XX头上流血,XX到“999”包间拿了个啤酒瓶又跑过去,她去拉没有拉住,现场比较混乱,她就站在通道角落,有几个女的在给XX擦血,她往外面走时,XX又向“103”包间冲去的事实;10、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她和蒋x到盛世皇朝“999”包间唱歌,过了一会XX、李少飞过来了,她们在里面唱歌,XX推开门说打架了。她就出去看见XX在和“103”包间的人吵架,她上去拉XX没有拉住,XX拿啤酒瓶往对方包间冲,被她们拉住了。高x、李少飞过来问情况,“103”包间里丁x不停地在骂,XX就冲了进去,后来听说李少飞和代诗涛也进去了,只听见“103”包间里玻璃被砸碎的声音,高x在喊都往出去走,她就出去找她女儿,看见XX头上有血,XX又要往“103”包间里面扑被她们拉住了的事实;11、证人杨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22时左右,她和李少飞在一起玩,李少飞给她说XX过生日,让她一起去盛世皇朝“999”包间唱歌。不知道什么时候,李少飞、代诗涛、XX都出去了,突然XX到包间里喊,打架了还坐着,XX说完就拿着一个啤酒瓶出去了。她就出去看见XX和“103”包间的人发生冲突,她们把XX拉住,高x和李少飞过来问情况,XX就往对方包间里扑,李少飞和代诗涛也跟在XX后面想冲进去,对方不让进去,但是他们三个人还是冲进去了,里面啥情况她不知道的事实;12、证人蒋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22时左右,她和王x在一起玩,高x给她说XX过生日,让她在盛世皇朝开个包间。她就和王x开好包间,过了一会,XX、李少飞都过来了。XX出去后回到包间说打架了,说完又出去了。她们就去看见XX在和“103”包间的人吵架,头上有血。对面包间的丁x想出来打XX被挡住了,XX也被她们拉住了。高x和李少飞过来问情况,XX和丁x对骂。她们拉不住XX,XX就直接扑向“103”包间,李少飞和另外一个小伙也进去了,高x在门口喊让他们出来。她听见房间里啤酒瓶摔碎的声音就往出去走,最后和她们一起走了的事实;13、证人杨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24时左右,他赶到盛世皇朝“999”包间,看见高x几个人在门口站着,听见有个男的说里面打架了,高x就先进去了。他过了几分钟也进去,看见蒋x和另外一个女的把XX往外面拉,XX手里拿了一个啤酒瓶往“103”包间冲,高x在和“103”包间的人说话,丁x骂着让高x等人往外走。事后听说是XX进错包间和人家发生打架的事实;14、证人蔡x的证言证实了他是盛世皇朝音乐会服务员,事发当天他负责给一楼所有包间服务,看见XX和丁x双发生争吵,他突然听见“103”包间里面有摔瓶子的声音,发现XX头部在流血。他就找保安队长王国x和他一起到现场,发现楼道站了好多人,XX抱着灭火器要砸丁x被挡住了。丁x拿啤酒瓶过去打XX,打在代诗涛的头上,代诗涛的后脑勺被打破了。XX、代诗涛、李少飞拿了啤酒瓶往“103”包间里挤,互相骂了几句就挤进去了。他听见“103”包间里骂人、瓶子打碎的声音,过了一会不知谁说报警了,他看到XX、代诗涛、李少飞往外走,他到“103”包间里,看见丁x被打伤了的事实;15、证人王国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凌晨,他在盛世皇朝外面停车场,听见对讲机里说“103”包间打架了,他就往里面跑,看见XX、代诗涛、李少飞拿着啤酒瓶往“103”包间里冲,里面的人想往外面冲,他们互骂着又扔啤酒瓶,现场十分混乱,不知道谁在他面部打了一拳,他感觉难受就去洗手间了。过了几分钟,他出来看到人散的差不多了,“103”包间的丁x躺在沙发上,腹部在流血的事实;16、被告人李少飞的供述证实了2014年4月12晚上XX过生日,他们在盛世皇朝“999”包间唱歌,玩了一会他和高x出去了,代诗涛出来说里面打架了,他们就进去问XX什么情况?XX说上厕所走错门丁x把他打了。他就跟高x到“103”包间门口,丁x骂他们。他比较气愤就往里面冲,刚进去头上就被丁x打了一啤酒瓶,代诗涛和XX就上前打丁x,他就在“103”包间拿啤酒瓶在丁x头上打,用烂啤酒瓶戳丁x左大腿和身上,丁x退到沙发角,他用烂啤酒瓶在丁x背部和前面胸腹部戳了几下。具体什么部位现在记不清了,他感到手痛就没戳了。他看XX用啤酒瓶打丁x,具体怎么打的他没看清,代诗涛也用啤酒瓶打丁x的事实;17、被告人代诗涛的供述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晚上,XX过生日让他到盛世皇朝“999”包间唱歌,他喝了些酒躺在沙发上,XX进来说上错厕所让人打了。他就跟XX到“103”包间门口,XX和丁x对骂着就抱起灭火器朝丁x扔让他挡了。突然有人在他头部打了一啤酒瓶,他发现是丁x打了他。他就跑出去将高x、李少飞叫进来,高x在问情况,丁x不停地骂他们。他气愤就往里面扔啤酒瓶,丁x也往外面仍。他看XX进去了,他和李少飞也进去了。他们三人就用啤酒瓶打丁x,他用啤酒瓶在丁x胳膊和背部戳了几下,他听见外面有人喊别打了,他就停手了。XX和李少飞怎么打的他没看清楚的事实;18、被告人XX的供述证实了2014年4月12日晚上,他过生日,他、高x和他媳妇、代诗涛、李少飞、张x等好几个人在盛世皇朝“999”包间唱歌,期间他去上厕所,错将“103”包间门推开,他发现走错了就退出来了,上完厕所又错推开“103”包间门,丁x就质问他,他们就争吵起来,对方的人把他拉住,然后他就走了,当时有没有肢体接触,时间长了他记不清了,以调查为准。他第二次推“103”包间门,发生争吵没有,说没说让对方等着这句话,以调查为准。他进到包间,代诗涛问他干啥,他说上厕所走错门和人发生争吵,代诗涛就跟他到“103”包间去问,他们就和丁x互骂。丁x用啤酒瓶打了代诗涛,他上前用拳头打丁x,丁x也朝他头上打了一啤酒瓶。他用灭火器扔向丁x,扔没扔上他不知道。他就到“999”包间拿上啤酒瓶往“103”包间冲,张x将他拉住,高x和李少飞在问情况,他又往“103”包间里扑又被拉住了,不知道谁说了一句人都戳倒了,你还进去干啥,他们就一起出去了。当天的事他记不清了,有没有进“103”包间打架,以调查为准的事实;19、陕公(城)鉴(法)字(2014)133号丁x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丁x左上腹部锐器伤致结肠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左胸部锐器伤致开放性血气胸评定为轻伤二级,其余部位锐器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的事实;20、汉中中心医院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2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丁x全身多处锐器伤治疗后,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的事实;21、辨认笔录证实了2014年4月13日凌晨参与殴打丁x的是李少飞、代诗涛、XX的事实;22、受案登记表证实了2014年4月13日凌晨54分,贾x报案称盛世皇朝发生打架,请求出警的事实;23、住院病历及医药费发票证实了被害人丁x先后在城固、西安住院治疗60天,花去医疗费122287.85元的事实;24、被害人丁x的其它经济损失有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误工证明等书证载卷可查;25、本院标的款收据证实了被告人李少飞交来赔偿20000.00元,被告人XX交来赔偿款15000.00元的事实。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告人李少飞、代诗涛于2014年6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李少飞、代诗涛的供述证实了他们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办案说明证实了被告人李少飞、代诗涛于2014年6月23日主动投案自首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事实。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飞、代诗涛、XX在公共场所和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持械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李少飞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五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代诗涛、XX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少飞犯故意伤害罪和被告人代诗涛、XX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李少飞、代诗涛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李少飞、XX犯罪后积极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告人李少飞取得了被害人的凉解,亦可酌情从轻惩处。被告人XX辩称当天晚上没有去“103”包间内殴打被害人丁x,不但无证据证实,而且有同案犯供述和相关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少飞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少飞、代诗涛、XX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丁x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x提出的诉讼请求,对其合法合理部分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依法予以支持,对其不合法不合理部分的残疾赔偿金、财物损失费依法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少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被告人代诗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被告人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二、被告人李少飞、代诗涛、XX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x医疗费122287.85元,交通费1210.10元,住宿费3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00元,鉴定费1000.00元,护理费49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20.00元,误工费31540.50元,营养费1800.00元,共计165538.45元。其中,被告人李少飞赔偿82769.23元,除已赔偿20000.00元外,再赔偿62769.23元;被告人代诗涛赔偿41384.61元;被告人XX赔偿41384.61元,除已赔偿15000.00元外,再赔偿26384.61元;由被告人李少飞代诗涛、XX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三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志权人民陪审员 王 云 光人民陪审员 唐 永 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贾 红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