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文生、刘同生与刘同生、路前岳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生,刘同生,路前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45号原告:张文生。被告:刘同生。被告:路前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生与被告刘同生、路前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张文生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同生所有的皖H×××××丰田小车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文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刘同生所有的皖H×××××号丰田车辆,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