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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诉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文生、刘同生与刘同生、路前岳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生,刘同生,路前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45号原告:张文生。被告:刘同生。被告:路前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生与被告刘同生、路前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张文生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同生所有的皖H×××××丰田小车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文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刘同生所有的皖H×××××号丰田车辆,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