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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深圳南海酒店有限公司与于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南海酒店有限公司,于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210号原告深圳南海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天平,董事长。委托人代理人侯志纯,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代理人XX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南海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南海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南海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海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70.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35.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向原告清退。(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金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