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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谭相彬与王乃忠、张心部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谭相彬,农民。被执行人王乃忠,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张心部,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郭怀玉,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菏泽市人民中级法院(2014)菏商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有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怀玉名下的车牌号为鲁R×××××号大众速腾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过户、买卖、抵押、转让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