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执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03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214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宽,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某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某宽与被执行人杨某玲、吴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姓名吴某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某宽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某玲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吴某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郑某宽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向深圳市有关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函请参与分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前述房产后,本案分得拍卖款人民币2112338.98元。本院收到前述款项后,扣缴执行费人民币23523.39元,余款人民币2088815.5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除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处理的房产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2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