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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杨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杨保字第3-1号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滨*********。法定代表人:许**。被申请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申请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申请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如下财产:1、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位于茂名市*********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16*****号,建筑面积为119平方米;2、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位于茂名市高凉南路**********房产,建筑面积为252.58平方米;3、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位于电白县*********房屋;4、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位于电白县**********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对被申请人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的财产进行查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位于茂名市**********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46*****号。二、查封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位于茂名市高凉南路*********房产,证号为01********。三、查封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位于茂名市油城六路*********单车房,证号为46*****。四、查封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位于茂名市*********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99)*****。五、查封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位于茂名下茂港区**********的房产,证号为电白03*******。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子渊代理审判员  吴建峰人民陪审员  黄狄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仁蒂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