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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执民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与浙江圣迪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施胜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浙江圣迪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施胜弟,陈微芬,施明隆,张春花,吕江波,松阳县宝地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浙江新中铝铝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丽水市绿谷大道208号。诉讼代表人:陈建斌,支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圣迪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石牛路55号。法定代表人:施胜弟,董事长。被执行人施胜弟,()。被执行人陈微芬。被执行人施明隆。被执行人张春花。被执行人吕江波。被执行人松阳县宝地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镇杨溪玉砖寺。法定代表人:吕江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新中铝铝箔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梅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莲南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圣迪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石牛路55号土地、地上建筑物。2014年11月28日,买受人丽水旺和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1100000092456)以89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圣迪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石牛路55号土地、地上建筑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丽水旺和实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丽水旺和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伟审判员  卢建青审判员  朱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