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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双与李宪华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李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王双,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执行人李宪华,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富路镇政府畜牧科员。本院在执行王双与李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窦大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