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双与李宪华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李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王双,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执行人李宪华,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富路镇政府畜牧科员。本院在执行王双与李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窦大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