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026号原告邱某。被告张某,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严北村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