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白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饶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白初字第343号原告饶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初强、张庆,甘肃陇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华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