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侯钱与侯良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钱,侯良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侯钱,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律臻,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良吉,男,1961年3月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元军,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钱诉被告侯良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同年12月31日,原告侯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钱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钱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广人民陪审员 黄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