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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侯钱与侯良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钱,侯良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侯钱,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律臻,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良吉,男,1961年3月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元军,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钱诉被告侯良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同年12月31日,原告侯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钱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钱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广人民陪审员  黄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