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奈民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奈民初字第324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