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执民字第7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甘霖支行与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甘霖支行,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79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甘霖支行。负责人:杜益军。被执行人: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立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嵊执民字第799-1号执行裁定书,在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对抵押物被执行人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甘霖镇博济工业开发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号为:嵊房权证甘字第××号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嵊州国用(2002)字第6-43号、嵊州国用(2003)字第4-14342号土地证]进行拍卖。2014年12月24日,买受人李海明(身份证号码:××)最终以42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甘霖镇博济工业开发区的房屋(房产权证号为:嵊房权证甘字第××号房产证)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海明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海明时起转移。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甘霖镇博济工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嵊州国用(2002)字第6-43号、嵊州国用(2003)字第4-14342号土地证]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海明所有。该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海明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海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红 红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明亮(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