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姜广飏与宁浩然、付永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广飏,宁浩然,付永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广飏,男,1971年6月14日生,哈尔滨市道里区巨好吃烤翅店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姜广飚,男,1965年11月25日生,哈尔滨市道里区巨好吃烤翅店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浩然,男,1994年12月1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永梅,女,1994年5月26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上诉人姜广飏因与被上诉人宁浩然、付永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广飏的委托代理人姜广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宁浩然、付永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姜广飏系哈尔滨市道里区巨好吃烤翅店(以下简称巨好吃烤翅店)业主。宁浩然、付永梅原系该店员工。姜广飏为该店员工租赁房屋作为居住寝室,该寝室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120栋10单元201室。2014年3月25日,该寝室发生漏水,将楼下住房胡静芝的房屋天棚浸湿损坏。寝室漏水事件发生之时,共有14名男女员工在寝室内居住。后经过协商,姜广飏赔偿胡静芝房屋损失费3000元。另查,宁浩然、付永梅与巨好吃烤翅店劳动争议一案,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2日分别作出哈里劳人仲字(2014)第197号裁决书及哈里劳人仲字(2014)第1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巨好吃烤翅店分别支付宁浩然、付永梅每人工资1613元。姜广飏诉称,巨好吃烤翅店为员工提供住宿寝室,该寝室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120栋10单元201室。2014年3月25日,该店员工宁浩然、付永梅在寝室内洗衣服时,将水洒到地面,造成楼下住房漏水,天棚被水浸泡。姜广飏经与楼下住户协商,赔偿楼下住户损失费3000元,该款由巨好吃烤翅店先行垫付,已于2014年4月25日交付楼下住户。由于漏水的责任人是宁浩然、付永梅,故请求二人赔偿损失费3000元。宁浩然、付永梅辩称,当时在巨好吃烤翅店寝室住宿员工有14人,每天都会有人洗衣服,寝室漏水二人并不知情。此前,巨好吃烤翅店寝室曾发生过两次漏水,漏水是上一届住寝室的服务员造成的,和二人没有关系。寝室前两次漏水,姜广飏就没有作防水处理,楼下住户没找就算了,等到第三次漏水,楼下住房就不干了。此次寝室漏水与二人没有任何关系,二人只是洗衣服,并不知道是谁漏的水。巨好吃烤翅店寝室里有甩干桶,二人在洗衣服时看见旁边有桶水,这桶水是别人放的,二人只洗了两件小衫,根本没碰水桶里的水,寝室漏水与二人无关,不同意赔偿3000元。原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姜广飏主张,宁浩然、付永梅在寝室内洗衣服,将水洒到地面,造成楼下住户漏水,其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而姜广飏申请出庭的证人于太凤、孙天才、胡静芝均未证明巨好吃烤翅店寝室漏水系因宁浩然、付永梅洗衣服直接造成,且证人于太凤、孙天才均系巨好吃烤翅店在职员工,与姜广飏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其证明效力较弱,故姜广飏要求宁浩然、付永梅赔偿其损失3000元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姜广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姜广飏负担。姜广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宁浩然和付永梅在原审庭审中自认,事发当晚洗了两件小衫;证人马志富证明,宁浩然、付永梅去水房洗衣服放水了;证人于太凤证明,事发当晚宁浩然和付永梅洗被子和衣服,发现跑水后,员工都来清水,第二天付永梅到楼下赔礼道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是宁浩然和付永梅造成漏水,原审对此事实不予认定错误。证人和宁浩然、付永梅均系姜广飏的员工,地位平等,原审以证人与姜广飏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为由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适用法律错误。宁浩然、付永梅未答辩。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举示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二审中,姜广飏陈述:两次漏水后,其跟房主说过,房主让我们自己注意点。我们没修过,但给宿舍配了甩干桶,在漏水的地方都贴提醒漏水注意事项了。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姜广飏提供的交宁浩然、付永梅等多人居住的员工宿舍漏水造成楼下房屋损害以及姜广飏已先行赔偿3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宁浩然和付永梅承认此次员工宿舍漏水时二人洗了衣服,可认定宁浩然和付永梅对此次员工宿舍漏水负有责任。宁浩然和付永梅居住的涉案员工宿舍是姜广飏提供的。姜广飏承认,此前漏水后,没修过;给涉案员工宿舍配了甩干桶,在漏水的地方贴了提醒漏水注意事项。姜广飏向宁浩然和付永梅等员工提供涉案宿舍,对涉案员工宿舍负有管理、维护责任,并应当具备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能够正常使用的基本设施和条件。洗衣服、用排水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姜广飏在已知道涉案员工宿舍漏水浸泡楼下住户的情况下,仅为涉案员工宿舍配备甩干桶和提醒漏水注意事项,没有采取做防水、堵漏等切实满足日常用排水所必需的有效维修措施,不足以防止漏水问题发生,未尽到应有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应承担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姜广飏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500元,此款应由姜广飏自行承担;宁浩然、付永梅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500元,宁浩然和付永梅应各给付姜广飏7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宁浩然给付上诉人姜广飏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上诉人付永梅给付上诉人姜广飏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姜广飏负担50元,被上诉人宁浩然负担25元,被上诉人付永梅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凤云审 判 员 龙 敏代理审判员 郑兴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春贺李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