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黎族,初中文化,中山市东升镇某通讯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屯昌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映珠,广东华信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4)2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梁映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始,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新市场某通讯店为据点,通过电脑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同年9月23日晚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作案用笔记本电脑1部、移动硬盘2个、淫秽视频目录4本。经鉴定,上述缴获的1个移动硬盘中有4390个视频文件含有淫秽内容,属于淫秽物品。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利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缴获物品照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淫秽视频文件清单、证人谭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定量刑情节,但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其系初犯、非法获利较少、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其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缴获作案用的笔记本电脑1部、储存有淫秽视频的移动硬盘1个、淫秽视频目录4本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沛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