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桥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卢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卢佐。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张春青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卢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644号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东辉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傅再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