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初字第40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汪 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达斯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