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永昌与李增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昌,李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95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昌,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州市叮咛店镇中流村人。被执行人李增亮,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永昌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1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增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执行人李增亮承担,本案执行终结。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小 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曹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