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赛君与郑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赛君,郑春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68号原告:冯赛君。委托代理人:江君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春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赛君与被告郑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赛君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