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钟冬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华刑执字第1号罪犯钟冬,男,现被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云南省江川县九溪镇)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4)华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钟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华宁县司法局于2014年12月1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钟冬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钟冬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2014年9月24日14时许,罪犯钟冬和一个绰号叫“小兵”的男子在玉溪的一个旅社内以烧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2014年9月27日17时许,罪犯钟冬被华宁县公安局盘溪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对罪犯钟冬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罪犯钟冬的行为已构成吸毒,经认定罪犯钟冬吸毒成瘾严重。2014年9月28日,华宁县公安局以华公(盘溪)强戒决字(2014)4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钟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冬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冬被宣告缓刑后,自2014年7月3日起由华宁县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2014年9月24日14时许,罪犯钟冬和一个绰号叫“小兵”的男子在玉溪的一个旅社内以烧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2014年9月27日17时许,罪犯钟冬被华宁县公安局盘溪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对罪犯钟冬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罪犯钟冬的行为已构成吸毒,经认定罪犯钟冬吸毒成瘾严重。2014年9月28日,华宁县公安局以华公(盘溪)行罚决字(2014)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钟冬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时,以华公(盘溪)强戒决字(2014)4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钟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止)。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华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华宁县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等。本院认为,罪犯钟冬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对其撤销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华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钟冬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钟冬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进审判员 龚雪瑞审判员 张素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