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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周冬秋与贺小林、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秋,贺小林,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周冬秋。委托代理人赖银花。被告贺小林。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法定代表人刘运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冬秋(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贺小林、湖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冬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周冬秋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