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5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劳益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劳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5687号罪犯劳益芳,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徐闻县,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湛雷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劳益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湛中法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劳益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劳益芳属数罪并罚,除最高刑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3次;2013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劳益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劳益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