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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3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太和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广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广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795号原告:太和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76950-2。法定代表人:郭文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广海,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周杰,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广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太和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