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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宋海军、高慧艳与黑龙江广播电视报社、黑龙江电视台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军,高慧艳,黑龙江广播电视报社,黑龙江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88号申请执行人宋海军,男,1965年1月26日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申请执行人高慧艳,女,1966年4月30日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执行人黑龙江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巴陵街***号。法定代表人谷毅斌,职务社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电视台,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汉水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寅奎,职务台长。申请执行人宋海军、高慧艳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广播电视报社、黑龙江电视台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赔偿239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赔礼道歉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0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电视台自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款、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57166元,交纳了执行费674元。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广播电视报社银行存款58676元,返还申请执行人57907元,交纳了执行费769元。二被执行人向宋家存赔礼道歉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第2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