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牛永军与高平市忆达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永军,高平市忆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牛永军,男,1971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毕红荣,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平市忆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永军诉被告高平市忆达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永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牛永军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平审 判 员 申占鳌人民陪审员 车志刚二○一五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丁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