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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阿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光成与程林、刘冠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成,程林,刘冠伟,史会科,陈树科,徐冬梅,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阿民初字第15号原告刘光成。被告程林。被告刘冠伟。被告史会科。被告陈树科。被告徐冬梅。被告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成诉被告程林、刘冠伟、史会科、陈树科、徐冬梅、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李在兴审判员  陈广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