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阿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光成与程林、刘冠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成,程林,刘冠伟,史会科,陈树科,徐冬梅,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阿民初字第15号原告刘光成。被告程林。被告刘冠伟。被告史会科。被告陈树科。被告徐冬梅。被告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成诉被告程林、刘冠伟、史会科、陈树科、徐冬梅、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李在兴审判员 陈广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