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天商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许尚理、胡松强与胡松强、邵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尚理,胡松强,邵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天商初字第2617号原告:许尚理,农民。被告:胡松强,农民。被告:邵素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尚理诉被告胡松强、邵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尚理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尚理以原告已与被告邵素梅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尚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0元,减半收取1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20元,合计人民币3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