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二终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5-07
案件名称
闻莲秀、云南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闻莲秀;云南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二终字第1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闻莲秀,女,1951年1月2日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一峰、杨艳婷,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科技创新园**。法定代表人钟登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继英,云南博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闻莲秀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向上诉人闻莲秀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4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闻莲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楚审 判 员 金 馨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雯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