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肖开红与周建、周锡林、唐永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开红,周建,周锡林,唐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25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肖开红。被执行人周建。被执行人周锡林。被执行人唐永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肖开红与周建、周锡林、唐永洪民间借贷纠纷本院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案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锡林、唐永洪名下所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路X号X幢X层X号房屋一套。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第以及《》第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锡林、唐永洪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路X号X幢X层X号房屋一套。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武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