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XX与王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090号申请人XX,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燕,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3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燕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燕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