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宋嘉某与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嘉某,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宋嘉某,男,200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理人:宋某甲,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宋嘉某诉被告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丽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