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孟照旺与郑李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照旺,郑李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687号原告孟照旺,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树青,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李雪,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孟照旺与被告郑李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倪玉平人民陪审员 刘金娣人民陪审员 陈勇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