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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孟照旺与郑李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照旺,郑李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687号原告孟照旺,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树青,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李雪,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孟照旺与被告郑李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倪玉平人民陪审员  刘金娣人民陪审员  陈勇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