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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李佳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李佳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4号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负责人蔡大钧。被告李佳壕,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李佳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