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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姚连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连生,孙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姚连生。被执行人孙文俊。申请执行人姚连生与被执行人孙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孙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姚连生30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孙文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文俊无房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扣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