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潘心村与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马文臣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心村,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马文臣,赵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738-2号原告:潘心村。被告: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文臣,董事长。被告:马文臣。被告:赵兴英。本院受理原告潘心村与被告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马文臣、赵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赵兴英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要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虽被告赵兴英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但本案被告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马文臣住所在为临朐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临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兴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永静审 判 员 刘 红代理审判员 刘复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