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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谭洁珊信用卡诈骗罪2015刑初1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4]1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出庭支持公诉,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22日,被告人谭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1楼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营销中心区庄分部办理1张信用卡(卡号为40×××88,信用额度为35,000元)。后谭某使用上述信用卡以刷卡消费及套现等方式进行恶意透支,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广发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造成广东发展银行损失本金共计人民币22,146.03元。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谭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另查明,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谭某累计向广东发展银行还款人民币68,303.20元,上述信用卡内所有欠款已经全部清偿。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开户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及律师函等广发银行的报案材料,广发银行出具的相关还款证明,证人姚某的证言,谭某的供述及主体信息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谭某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谭某已经还清欠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旭群人民陪审员  沈绍棠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婉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