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初字第2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明伟、张晓平与江苏省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伟,张晓平,江苏省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2015-1号原告李明伟,居民。原告张晓平,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洪月来,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南京路116号。破产管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周东升,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文兵,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伟、张晓平诉被告江苏省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伟、张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明伟、张晓平负担。审 判 长 宋军明代理审判员 周 艳代理审判员 张思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