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侯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成都川奥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川奥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侯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成都川奥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志兴。委托代理人高瑜阳。申请人成都川奥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票据号码为xxx,金额为10万元整,付款人为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四川现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付款日期日为2015年2月20日的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川奥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周熙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廖文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