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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郑传山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传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360号罪犯郑传山,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传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皖刑终字第0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0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罪犯郑传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郑传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传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传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传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