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周东明与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明,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3024号原告:周东明。被告: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波。委托代理人:童斌。原告周东明为与被告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东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东明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周东明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