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一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万庆与霍礼荣、吴文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庆,霍礼荣,吴文静,霍官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0970号原告:吴万庆,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礼荣,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吴文静,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霍官荣,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吴万庆与被告霍礼荣、吴文静、霍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万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健、芮铭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礼荣、吴文静、霍官荣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万庆诉称:2013年4月30日,被告霍礼荣向吴心伟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7月29日,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担保。期限届满后,吴心伟找不到霍礼荣,遂要求原告代被告还款。在吴心伟的一再催促下,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代霍礼荣向吴心伟偿还了150000元。2013年11月原告找到了霍礼荣,向其追偿150000元,其表示暂时困难,宽限几个月,算其向原告借款,愿意支付利息。2013年11月20日由霍礼荣向吴万庆出具了一份160000元的借条并订立了借款合同,其中包含被告在2013年6月下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2月19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由于霍礼荣与吴文静是夫妻关系,霍官荣是担保人,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霍礼荣、吴文静共同偿还原告吴万庆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用。霍礼荣、吴文静、霍官荣放弃抗辩权,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吴万庆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和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3、婚姻登记材料复印件3张,证明被告霍礼荣与吴文静系夫妻关系;4、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及发票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银行明细清单打印件一份,证明吴心伟于2013年4月30日从其银行账户取款150000元的事实;6、银行明细清单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从本人银行账户取款150000元的事实。本院确认:吴万庆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能相互印证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霍礼荣向吴心伟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7月29日,吴万庆为霍礼荣提供了保证担保。由于期限届满后,霍礼荣未能如期归还吴心伟借款,吴心伟则要求吴万庆代为偿还。2013年9月25日由吴万庆代霍礼荣偿还了150000元借款。2013年11月,吴万庆找到霍礼荣向其追索上述借款,霍礼荣以其暂时困难为由给吴万庆出具了一份160000元的借条和借款合同,其中包含了2013年6月霍礼荣单独向吴万庆借款1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2月19日,借款月利率为2%,由吴万庆、霍礼荣在合同上签了名,霍官荣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名,并注明由霍礼荣曾给吴心伟出具的150000元借条作废,以本借条为准。由于霍礼荣未能如期偿还吴万庆上述借款,以致成讼。庭审中,吴万庆只请求偿还本金借款16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予以给付。另查,霍礼荣与吴文静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吴万庆与霍礼荣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霍礼荣理应及时还款。由于吴文静与霍礼荣系夫妻关系,而霍礼荣的债权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霍官荣作为霍礼荣的保证人,其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吴万庆主张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的请求,与法不悖,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霍礼荣、吴文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吴万庆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二、霍官荣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4072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92元,由霍礼荣、吴文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媛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基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