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灵敏与杨慈康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40号原告邓某,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委托代理人徐天,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丹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