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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灵敏与杨慈康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40号原告邓某,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委托代理人徐天,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丹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