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黄元国与许慧仁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元国,许慧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62号申请人黄元国。被申请人许慧仁。申请人黄元国与被申请人许慧仁交通事故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许慧仁事发时所驾驶的肇事车辆鲁V×××××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1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许慧仁事发时所驾驶的肇事车辆鲁V×××××小型轿车。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