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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郑年与吴端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年,吴端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郑年,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立荣,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恒云,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端仁,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年与被告吴端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天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丽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