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曲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丁丁与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丁丁,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907号原告李丁丁(又名李丁)。委托代理人董自华,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57号中原产业广告园4号楼18层。法定代表人黄基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丁丁诉被告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丁丁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丁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李丁丁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峰审 判 员  王龙渊人民陪审员  花付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邢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