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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执一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一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满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满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刘某丙,女,1956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黑民二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荣军审 判 员  刘永华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楠